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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甲等诈骗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派出所,捕前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8月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派出所,捕前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2011年3月21日因诈骗罪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派出所,捕前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2014年因诈骗被南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20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2月 14 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卢某某(另案处理)四人联系,事先准备好实施诈骗所开的车牌号为皖C*****的白色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以及假的境外银行卡、假的高档汽车钥匙、假的金银首饰和外币、港币等物品。后卢某某、张某甲从安徽省五河县老家到达陕西省西安市赵某某、张某乙的租住处汇合,四人共同商量冒充香港人、台湾人开车出去流窜实施诈骗,路上由赵某某和张某乙轮流开车,卢某某、张某甲乘坐,每到一个地方由赵某某先行租住房屋供其四人共同居住,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其四人共同承担。商量好后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四人从西安出发,分别窜至陕西省延安市,山西省太原市,晋中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银川市、中卫市,甘肃省天水市、陇南市等地实施诈骗,诈骗来的现金供其四人挥霍。

2020年7月7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陕西省延安市,当日19时许在延安市宝塔延河大桥凤凰广场附近,赵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银行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现金600元。

2020年7月9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19时40分左右在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万马仕商场东侧,赵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现金1500元。

2020年7月9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22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富康街与真武路交叉口,张某甲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甲现金500元。

2020年7月10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当日19时50分左右在晋中市榆次文化中心门口,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甲现金1000元。

2020年7月10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当日20时30分左右在晋中市榆次区洁辉珠宝名店,张某甲通过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甲现金1900元。

2020年7月11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17时30分左右在太原市和平南路小井峪口,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甲现金2000元。

2020年7月11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18时许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与千峰北路口,张某甲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微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1400元。

2020年7月11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20时左右在太原市新华街文兴路口,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宁某甲1000元。

2020年7月11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20时30分左右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公元时代A座附近,张某甲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微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卫某甲600元。

2020年7月12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18时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MOMA小区附近,赵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700元。

2020年7月12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20时30分左右在太原市万象城华润悦府门口,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现金300元。

2020年7月12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23时许在太原市方源洗浴中心门口,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乙现金900元。

2020年7月13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18时52分左右在太原市下元商贸城,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1900元。

2020年7月14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18时30分左右在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文景世家,张某甲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800元。

2020年7月14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20时16分左右在太原市晋阳街卓信酒行附近,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贺某甲2800元。

2020年7月14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当日21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万马仕对面小商铺门口,张某甲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700元。

2020年7月16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宁夏吴忠市,当日19时许在吴忠市利通区建委路对面的农业银行附近,赵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银行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现金1000元。

2020年7月16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宁夏吴忠市,当日21时许在吴忠市利通区步行街路口,卢某某以冒充台湾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符某甲现金1900元。

2020年7月17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宁夏银川市,当日20时左右在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宁阳文化广场西南侧,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甲现金500元。

2020年7月17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宁夏银川市,当日18时左右在银川市西夏区怀远市场,赵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乙现金1400元。

2020年7月18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宁夏银川市,当日22时许在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金凤万达广场处,赵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微信银行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现金900元。

2020年7月18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宁夏银川市,当日18时许在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中兴小区门口处,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现金600元。

2020年7月18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宁夏银川市,当日21时30分许在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新月商店,张某甲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微信银行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甲现金1000元。

2020年7月19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宁夏银川市,当日19时40分许在银川市金凤区新华联购物中心西门处,张某甲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微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乙现金2000元。

2020年7月20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宁夏银川市,当日17时许在银川市兴庆区华润万家超市附近,张某甲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微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戊现金1900元。

2020年7月20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宁夏银川市,当日19时许在银川市兴庆区古方医院附近,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薛某甲现金2800元。

2020年7月21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宁夏中卫市,当日21时许在中卫市红太阳广场中山南街南方百货商店处,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甲现金1500元。

2020年7月23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甘肃省天水市,当日21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路百货大楼门口的十字路口处,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安某甲现金2830元。

2020年7月23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甘肃省天水市,当日19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路百货大楼门口的十字路口处,张某甲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银行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安某乙现金1400元。

2020年7月24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甘肃省陇南市,当日21时许在陇南市武都区兰天莲湖广场旁的人民路口,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现金1000元。

2020年7月24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甘肃省陇南市,当日19时许在陇南市武都区兰天莲湖广场南桥路,张某甲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银行卡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司某甲现金400元。

2020年7月24日,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窜至甘肃省陇南市,当日19时许在陇南市武都区兰天莲湖广场南桥路和盘旋西路路口处,卢某某以冒充香港人问路搭讪谎称没有人民币为由通过支付宝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800元。

张某甲等四人共诈骗42530元,其中张某甲诈骗13600元;赵某某诈骗6100元;卢某某诈骗22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窦卫青

检察官助理: 张  婧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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