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镇**街**巷**号。曾因卖淫嫖娼,2012年12月25日被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12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组**号,现住**小区**栋**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12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彭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开始,周某甲(提起公诉)租赁了娄底市娄星区**店的二、三楼做为场地,开办了“**养生会所”。由周某甲担任该会所法人代表并全面负责管理,并先后招聘了会所主管兼咨客陈某某(提起公诉),以及前台服务员兼收银员即被告人赵某某、彭某甲,同时通过在**网发布招聘广告等方式,招聘到卖淫人员黄某某、胡某甲某、曹某某、孙某甲、杨某某、胡某乙、张某某、孙某乙等人,向嫖客提供按摩、洗澡、打飞机、口交等服务项目。周某甲对店里卖淫小姐统一提供食宿,同时周某甲为便于统一管理“**养生会所”的工作人员,创建了名为“公司”的微信群,并将会所的所有员工拉入进群,周某甲通过该微信发布开会信息等方式进行管理。在周某甲的安排下,陈某某为店内主管,负责接待、安排客人进三楼房间,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安排技师小姐进房间给客人做色情服务和店里人员的请休假、管理技师小姐。前台收银员赵某某、彭某甲负责给卖淫小姐记钟、催点、考勤、上钟登记表登记、收银、接客人电话。平时上作期间,卖淫小姐通过微信或电话与周某甲、陈某某、赵某某、彭某甲等进行工作联系。2018年12月1日,陈某某安排会所内卖淫小姐黄某某为客人肖某某提供了服务价位239元的包括打飞机的色情服务。同年12月3日20时许,陈某某分别安排会所内卖淫小姐胡某乙为客人周某乙提供了服务价位399元的包括洗澡、“口交”的色情服务;同时安排会内卖淫小姐胡某甲为客人彭某乙提供了服务价位399元的包括洗澡、“口交”的色情服务。2018年12月3日晚22时许,周某甲、陈某某、赵某某、彭某甲等人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了赃款6600元。赵某某、彭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犯罪嫌疑彭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被告人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微信收款记录、职工考勤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胡某甲、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赵某某及共同作案人周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彭某甲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赵某某、彭某甲均具有坦白情节,彭某甲具有立功表现,还应同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1387433****)、彭某甲(18673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六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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