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农民,暂住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现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农民,暂住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室,护士。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现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农民,住该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农民,暂住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成某某、戴某某、孙某某、关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戴某某、成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A****1号路虎轿车、戴某某驾驶黑A****7宝马轿车、成某某驾驶黑M****K众泰轿车来到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和平村道口,被告人赵某某先驾驶黑A****7宝马轿车撞向路边的水泥墩子,再驾驶黑M****K众泰轿车追尾撞到黑A****7宝马轿车,采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式,向投保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申请理赔人民币8万元。
2018年7月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关某某经预谋后,在绥化市北林区南三东路柳树胡同口,由被告人关某某驾驶赵某某的黑A****T宝马轿车故意与孙某某驾驶的黑M****9本田轿车相撞,由时任**保险公司理赔员的被告人赵某某勘查现场,采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2960元人民币,骗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2100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抓获到案,赵某某、成某某于同日被传唤到案,孙某某、关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移交单、**保险公司保险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绥化分公司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卞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成某某等5人的供述与辩解;
4.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交通事故车辆综合分析意见书;
5.公安机关提取于龙警云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绥长路入城卡口西向东抓拍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成某某、戴某某、孙某某、关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成某某、戴某某、孙某某、关某某系共同犯罪,成某某、戴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成某某、戴某某又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关某某系投案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晓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戴某某现押于兰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成某某、孙某某、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