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4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号,现住瑞安市**镇**小区**幢**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现住瑞安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志隆,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现住瑞安市**镇**街**号。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农场**分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戴某某、郑志隆、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戴某某、郑志隆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万元左右,成为瑞安茶苑APP房卡代理商。为了销售房卡赚取差价获利,先后利用微信、闲聊、默往手机APP组建上百人的赌博群,供群内赌客自行凑对在“瑞安茶苑”手机APP内以温州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人民币1元/分的比例在群内结算赌资;同时招收下线代理被告人李某某及孙某某、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由下线代理同样利用微信、闲聊、默往手机APP组建赌博群,供群内赌客自行凑对在“瑞安茶苑”手机APP内赌博。被告人赵某某、戴某某、郑志隆及陈某某等人以0.32元/张的价格从瑞安茶苑购进平台房卡,以0.385/张的价格批发给下线代理,或以0.55元左右/张的价格零售给赌客,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其中被告人郑志隆于2017年11月16日因醉酒驾驶被抓,后由其妻子被告人戴某某顶替其股份参与并负责在赌博群内贩卖房卡,直到2020年4月结束。2017年8月-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郑志隆及陈某某非法获利共计6000余元;2017年11月-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戴某某及陈某某非法获利共计3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及陈某某均非法获利12.6万余元,被告人戴某某非法获利14.4万余元。
2017年11月-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处批发购进瑞安茶苑房卡后,先后利用微信、闲聊、默往手机APP组建200余人的赌博群,供群内赌客自行凑对在“瑞安茶苑”手机APP内以温州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人民币2元/分的比例在群内结算赌资,通过零售房卡给赌客赚取差价获利共计11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只。现被告人赵某某、戴某某、李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3万元、15万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暂扣款票据;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岑某某、季某某、徐某某、卢某某、舒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戴某某、郑志隆、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分析报告、闲聊账户信息及数据、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微信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郑志隆、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戴某某、郑志隆、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戴某某、李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志隆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郑志隆、李某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丹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郑志隆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联系方式1781620****)、李某某(1585887****)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