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文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现住射洪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射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射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现住射洪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射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文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文某某在射洪市曹碑镇榨桠村使用气枪猎捕灰胸竹鸡3只、山斑鸠5只、珠颈斑鸠7只。当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文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被告人持有的气枪一支、野生动物尸体15只。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气枪是枪支并具有致伤力,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高压气体。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灰胸竹鸡、山斑鸠、珠颈斑鸠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文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文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代洪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文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5062****;1398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