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大数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2月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20年3月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在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路**小区**栋**,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2月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20年3月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在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大数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2月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20年3月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在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18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犯罪事实
2019年6月,林某某(在逃)为牟取暴利,联系到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等人,共谋共同经营网贷应用程序“蜂窝钱包”从事网络非法放贷活动。约定由林某某提供借款本金、运营资金,获取总盈利的60%;赵某某负责网络放贷推广、放贷资金风险管控及联系放款渠道等工作,获取总盈利的20%;方某某负责“蜂窝钱包”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获取总盈利的20%。2019年8月,“蜂窝钱包”正式上线运营,赵某某、方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以远超72%的实际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小额贷款。2019年10月21日后,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为牟取暴利,仍继续运营“蜂窝钱包” 直至同年10月29日被抓获归案。经查,在2019年10月22日至10月29日期间,赵某某、方某某等人通过“蜂窝钱包”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1619人发放贷款1845笔,放贷金额340万余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某某借在被告人赵某某管理的重庆芝麻云大数据有限公司从事网贷应用程序推广工作的便利,通过登录网贷应用程序后台账号等方式获取 “蜂窝钱包”等多个网贷应用程序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情况等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互联网向杜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14370条,非法获利25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电脑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支付宝打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曹某某、范某某、冷某某、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手机、电脑等检验报告;
6.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7.“蜂窝钱包”后台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8.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钱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1册及光盘6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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