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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易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组**号20063月,赵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3月刑满释放;201512 月,赵某某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16日,赵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3月2日,赵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街道**村**组**号。2018年2月2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赵某某、易某某二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靖远籍吸毒人员王某某向被告人易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易某某将事先从被告人赵某某处以每克300元购买的10克毒品,在成都市**街串串香火锅店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向易某某提供的赵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8000元。后王某某将购买的毒品上缴公安机关,经称量,毛重10.28克,净重9.35克。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笨丙胺。

    2020年5月13日,靖远籍吸毒人员马某某与被告人易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约定每克600元价格交易毒品100克,易某某遂与赵某某取得联系并在赵某某处以25000元价格购买毒品100克,后赵某某与其上线“陈飞”取得联系并在“陈飞”处以22000元购买毒品100克。20时许,赵某某从“陈飞”处购买毒品后与易某某约定在成都市**巷附近交易毒品,21时许,赵某某和易某某在成都市**卷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两包,经称量1号包疑似毒品毛重47.57克,净重45.13克,2号包疑似毒品毛重47.61克,净重45.05克,两包净重共计90.18克。经白银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从所送两份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等物证;2.交易转账截图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易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易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毒品再犯、累犯,被告人易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易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莉

2020年9月15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易某某现取保候

      审,159289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5份;

  4.扣押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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