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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4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4日,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为见借款人民币210000元,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月**日生效。2017年1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未执行判决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方某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其名下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街**号**幢**室不动产以人民币1000000元的总价转让给方某某(实际收到钱款705000元),并于2017年2月17日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在有能力履行并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31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路桥区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协议书、不动产权证存根、房屋买卖合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路桥区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结算申请报告、银行对账单、收条、借款协议、民事起诉状、送达回证、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公告贴张情况、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强制执行申请书、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挂号信收据、调取证据清单、民事诉状、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告、被拘留人登记表、送达回证、情况说明、拘留决定书回执、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忆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壹份

3.案卷材料伍卷

4.附《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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