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3********,汉族,技校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街**号,现暂住攀枝花市西区**栋**单元**号,2020年4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5021988********,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宁国市**镇**村**组**号,现住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0时许,朱某某安排赵某某带领工人刘某某、杜某某、陈某某到西区和平巷4号石灰石矿家属楼施工。施工完毕后,朱某某、赵某某对家属楼旁两处电缆线进行查看,发现该电缆线未连接居民用户,朱某某遂安排赵某某带领刘某某(不起诉)、杜某某(不起诉)、陈某某(不起诉)盗窃这两处电缆线,安排后朱某某离开。因电缆线通电,赵某某电话联系一名电工,以公司派来处理这些电缆线为由,让电工对电缆线进行断电。断电后,刘某某、陈某某、杜某某于当日12时许至15时许,使用脚爬杆爬上电杆、断线钳剪断电缆,将和平巷4号4栋西侧山坡顶电杆至5栋居民楼、2栋东侧山坡顶电杆至3栋1单元居民楼的两处电缆线盗走。赵某某、杜某某刚于当日下午使用川******货车将盗窃的电缆线运输卖至西区建超废旧物资回收站,贩卖电缆线非法所得3740元。当日22时许,朱某某、赵某某在得知石灰石矿已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朱某某安排赵某某将已贩卖的盗窃电缆线买回,后杜某某使用川******货车将电缆线运至朱某某的库房。被盗电缆线经丈量为132.49米,经攀枝花市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030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提取笔录、丈量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告知书、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426****;
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6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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