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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朱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沛县******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511日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6********,汉族,初中,无业,住沛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2月21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债务问题, 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00时30分许至2015年8月28日9时40分许期间内,将李某某拘禁于沛县汉源宾馆房间内,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时间长达30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包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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