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幢**号。2016年3月14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3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7年1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88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街**号。2019年6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甲、林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朱某甲、林某某、周某某,合伙在温岭市箬横镇晋岙里村后山岭、晋岙里村山头、花芯水库等地开设以“三明”形式的赌博场头 ,以抽头获利人民币5500元以上。
2、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江某戊(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温岭市箬横镇浦头加油站对面老房子、温岭市箬横镇浦头广场边的葡萄棚、温岭市箬横镇浦头寺庙前的西瓜棚等地开设以 “三明”形式的赌博场头,赌场以抽头获利,共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2日10时许,在温岭市箬横镇北大街100号306出租房内被温岭市公安局箬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7月8日15时50分许,在温岭市箬横镇桥下村部被温岭市公安局箬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50分许,在温岭市汽车站被温岭市公安局箬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21时许,在温岭市箬横镇地中海大酒店被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朱某甲、林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甲、江某甲、金某某、苏某某、叶某某、李某乙、王某甲、郑某某、江某乙、江某己、江某丙、魏某某、张某乙、王某乙、梁某某、江某丁、莫某某、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朱某甲、林某某、周某某及同案犯江某戊、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林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甲、林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甲、林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林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仙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朱某甲、林某某、周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被告人朱某甲、林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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