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2********,汉族,大学文化,原台安县**中心书记、主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委**街**号,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日,因本案被台安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64********,汉族,大学文化,原台安县**队副队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委**路**号楼**单元**室,住台安县**住宅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
2009年1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任台安县**主任,负责台安县建设项目**审批、**易地建设费(下称**费)收缴等工作;被告人李某某相继担任台安县**副主任、**队副队长职务,协助赵某某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白某某等人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费收缴等方面提供便利或帮助,被告人赵某某向白某某等8名开发商索要或非法收受共计人民币287.8万元(含其购买**小区住宅获额外优惠5.8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白某某等3名开发商共计5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在为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白某某办理台安**地下室改造地下**工程审批手续过程中,赵某某向白某某索要好处费。2010年5月17日,赵某某指使李某某收受白某某所送50万元,后赵某某分得30万元,李某某分得20万元。2017年,二被告人在为白某某开发建设台安县**小区及**花园**项目办理**审批及以房产抵顶**费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向白某某索要好处费。白某某于2017年8月、2018年7月分两次送给赵某某70万元,赵某某将其中的50万元自己留下,另20万元分给李某某。
2.2011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在购买台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某开发的台安**小区**号楼**单元**室复式住宅时,希望马某某在正常优惠价格基础上予以照顾,马某某基于其县**主任的身份,同意额外优惠5.8万元,后赵某某以65万余元购买该住宅。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为马某某开发的台安县**小区、台安县**项目办理**审批及以房产抵顶**费的过程中,向马某某索要好处费。马某某于2016年元旦前、2016年4月、2017年9月分三次送给赵某某好处费合计55万元。
3.2013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在为大连**房地产公司台安分公司总经理方某某办理台安县**小区**审批及以门市抵顶**费的过程中,赵某某向方某某索要好处费。方某某于2013年12月送给赵某某好处费10万元,赵某某将其中的6万元自己留下,另4万元分给李某某。
4. 2015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为鞍山**公司总经理侯某某办理台安县**小区**审批及以房产抵顶**费的过程中,收受侯某某送给的好处费10万元。
5.2014年初,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审批、未缴纳**费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医院病房楼项目,县**对该公司催缴**费,催缴过程中,该公司监事长母某某找到被告人赵某某,希望其按国家刚出台的关于减免非盈利性医院**费的文件免收该项目**费。2016年春节前,该公司董事长李某甲送给赵某某5万元,之后赵某某对该项目**费不再催缴。
6. 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为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台安县**小区办理**审批及以房产抵顶**费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符某某送给的好处费10万元。
7.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审批同意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以缴纳**费方式代替建设地下**工程,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该公司催缴**费。2018年7月,赵某某收受该公司监事长母某某所送好处费20万元。
8.2018年,台安县**办筹建**指挥所(**工程),个体工程承包人张某某找到赵某某,希望承建此工程,并承诺给其好处,赵某某表示同意。后赵某某与李某某为张某某挂靠的辽宁**公司在竞标及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赵某某于2018年9月22日、2019年2月3日分两次收受张某某所送好处费合计110万元,赵某某将其中的96万元自己留下,另14万元分给李某某。
案发后,台安县监察委员会暂扣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返还的赃款287.8万元,暂扣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返还的赃款人民币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说明、**档案、中标通知书、辽宁省罚没款收据、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母某某、马某某、侯某某、李某甲、符某某、白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二、滥用职权犯罪
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赵某某在任台安县**主任期间,违反《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擅自同意建设单位以房产等抵顶**费或减交、免交、缓交**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催缴**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案金额达3560余万元,截至提起公诉前建设单位已补缴**费85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赵某某违规同意以房产等抵顶**费项目8个,分别是:(1)大连**集团台安分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二、三、四期项目,涉及金额340余万元(已补缴);(2)台安县**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涉及金额1070余万元;(3)鞍山**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一期项目,涉及金额16万余元;(4)鞍山市**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涉及金额50余万元;(5)鞍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涉及金额160余万元;(6)鞍山**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涉及金额200余万元;(7)鞍山**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涉及金额8万余元(已补缴);(8)台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花园**项目,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以上项目涉及金额合计2840余万元。
2.赵某某擅自决定减、免、缓交**费以及以缴代建项目6个,分别是:(1)对郭某某开发建设的**小区2期项目按30%收取**费,涉及金额60余万元;(2)对台安县**开发建设项目中,营业大厅项目未收缴**费,涉及金额3万余元(已补缴);(3)对台安县**医院项目免收**费,涉及金额110余万元;(4)对台安县**项目同意缓交**费,涉及金额37万余元;(5)对鞍山**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同意缓交**费,涉及金额15万余元(已补缴);(6)对鞍山**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规划建设地下**工程,同意以缴代建,涉及金额140余万元(已补缴)。以上项目涉及金额合计360余万元。
3.赵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催缴**费项目10个,分别是:(1)**公司**小区项目,涉及金额270余万元(已补缴);(2)**厂业务用房项目,涉及金额3900余元;(3)**集团**项目,涉及金额7万余元(已补缴);(4)**公司**项目,涉及金额1万余元(已补缴);(5)**房地产公司**二期项目,涉及金额12万余元;(6)**公司办公楼项目, 涉及金额9万余元(已补缴);(7)**房地产公司**小区项目,涉及金额10万余元(已补缴);(8)**房地产公司**网点项目, 涉及金额5万余元(已补缴);(9)**房地产公司**独立车库项目,涉及金额2万余元;(10)鞍山**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项目, 涉及金额46万余元(已补缴)。以上项目涉及金额合计360余万元。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台安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接受调查,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台安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说明、**档案、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辽宁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母某某、马某某、侯某某、李某甲、符某某、白某某、方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玉红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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