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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行政村**村**号**户(经常居住地太和县**镇**小学东**米南侧)。2009年4月30日曾因犯有妨害公务罪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拘传,次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拘传,次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因不宜羁押而被太和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收押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涉案的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及分别所委托的辩护人马静律师、栾如智律师、被害人李某甲、赵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因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竞争挖掘机干活生意,2016年3月15日23时许,李某甲驾驶车辆运载着挖机行驶至太和县**镇**村委会**村东头时被赵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逼停。赵某某下车后用其网购的辣椒水喷向李某甲面部,随即赵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对李某甲实施殴打,并将挖机运载车及挖机砸坏或损毁,造成李某甲右侧第3-5前肋骨新鲜骨折。2020年6月10日,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经太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调解,赵某某赔偿李某甲10.5万元,赵某某、李某某均得到了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调解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赵某某、李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太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3.李某甲对赵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4.证人韩某甲、孙某甲、陈某某、孙某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2009年10月25日凌晨许,因被害人赵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的女朋友“莎莎”有瓜葛,李某某带孙某丙、韩某乙、刘某某、孙某丁等人(均另案处理)赶到太和县**镇**路**网吧内,李某某等人对赵某甲肆意进行殴打,致使赵某甲面部软组织受损及鼻骨粉碎性骨折而住院。后赵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经太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属轻伤(现依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标准鉴定判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经调解,赵某甲得到4万元的赔偿,李某某等人得到了赵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控告信、民事调解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赵某某、李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太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3.证人范某某、孙某丙、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2013年冬至2014年春,赵某乙(另案处理)、赵某某等人先后在太和县**镇**村**家老宅、**老年房、**小学、**饭店等处多次开设赌场,聚集陈某乙等数十人,以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赌注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庄家在通杀、通赔时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头,每场抽头至少一万元。该赌场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在赌场中,赵某某负责赌场的管理,韩虎(另案处理)、赵某某负责抽头;李某某、孙某丙、赵某戊(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为赌场站岗放哨。期间,该赌场累计至少二十场,抽头渔利数额至少达二十万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场站岗放哨至少六次,每次二百元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赵某乙等人对曾经开设赌场的地点的指认笔录;

3.证人孙某己、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与同案人赵某乙、赵某戊、韩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四、2014年夏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韩某丁等人在太和县三塔镇李*锋家、张某某家等处开设赌场,聚集孙某庚、李*锋、路某某等十数人,以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赌注数十元至数千元不等,庄家在通杀、通赔时按照10%的比例从中抽头,每场抽头至少五千元。该赌场累计至少十场,抽头渔利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具结书等;

2.证人赵某乙、赵某戊、李*锋、张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人韩某丁、孙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或结伙李某某实施寻衅滋事,任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或者操纵开设赌场,或在他人所操纵的赌场中从事赌场管理工作,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或伙同赵某某或者伙同其他人实施二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分别致二人轻伤,或者李某某在他人组织的开设赌场中参与站岗放哨,并高薪取酬,其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二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结伙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具有不同的量刑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赵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16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赵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40个月、16个月,同时分别并处罚金不低于一万元、五千元;二罪并罚,合并执行时,则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不低于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维翔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补充材料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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