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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住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号。2002年7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5********,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住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村**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青岛某甲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即墨区**街道办事处**村的商品房项目一期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工程发包给了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青岛某乙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为强揽该工程,于2019年7月16日至17日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恐吓。此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26日至30日多次在王某某所居住的即墨区**小区**号楼楼下对即墨区**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王某某进行守候至深夜,期间敲门进入王某某家中一次,严重影响了王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在即墨区**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因琐事同被害人李某乙发生冲突,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将被告人李某甲叫入室内,后被告人李某甲对李某乙实施暴力威胁,同时被告人赵某某以黑恶势力名义威胁辱骂李某乙。

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同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杨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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