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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居委会********单元**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由于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金贝娱乐城一网络公司、**特定产业园任职期间,在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业务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提供赌博游戏充值服务,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和戴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上述三人另案处理)利用支付宝账户共收取赌资人民币210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博公司工作期间,其提供给该公司使用的银行卡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亿400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

2.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金贝娱乐城一网络公司、**特定产业园任职期间,在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业务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提供赌博游戏充值、提现等服务,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支付宝账户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7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博公司工作期间,其提供给该公司使用的银行卡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主动到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主动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支付宝收账明细、银行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巩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积极为其提供服务并提供支付宝账号、银行卡收取赌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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