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村委**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根据闽侯鸿官通信公司安排来到闽侯县**乡**道**附近一移动基站设备点拆卸设备,期间盗走该设备中的一台RRU设备后,谎报设备已被他人盗窃,事后将该设备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卖给闽侯县**街镇浦口村一家废品店。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被盗设备华为DBS3900RRU3926的价值为人民币3633元。
二、2019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根据闽侯鸿官通信公司安排来到竹岐建工混泥土公司拆卸移动设备,期间盗走该设备中的一台RRU设备后,谎报设备已被他人盗窃,事后将该设备以180元的价格卖给闽侯县**街镇浦口村一家废品店。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被盗设备华为DBS3900RRU3926的价值为人民币3633元。
三、2019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根据闽侯鸿官通信公司安排来到闽侯县**镇**别墅旁一移动基站点拆卸设备,期间二人盗走该处设备中的一台BBU设备,谎报设备已被他人盗窃,事后二人将该设备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闽侯县**街镇浦口村一家废品店。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被盗的设备诺基亚西门子FlexiMCPA36TRX的价值为人民币2737元。
四、2019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二人根据闽侯鸿官通信公司安排来到闽侯县**街镇高尔夫拆卸一移动基站设备,期间二人盗走该处设备中的一台BBU设备,谎报设备已被他人盗窃,事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设备以人民币4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闽侯县**街镇浦口村一家废品店。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被盗的设备诺基亚西门子FlexiMCPA36TRX的价值为人民币1183元。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动基站被盗设备价值证明、旧设备价格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程某某、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证明;
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委托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某参与盗窃金额人民币11186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金额人民币392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男
2020年2月28日
附注:
(一)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