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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街**委,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城**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花园,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新城**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城**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府**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合法刻章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刻制各类印章,同时以每枚印章30元-50元不等的价格出卖给他人牟利,其中有微信交易记录的获利金额为3225元。赵某某多次伪造各类印章,同时出卖给李某甲、费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宋某某、付某某等人用于给其客户办理贷款业务,其中有微信交易记录的****印章20余枚;公司、企业、等印章30余枚。

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赵某某没有刻公章资质的情况下,为了弁取个人私利,多次在赵某某处伪造、买卖 “四平市**局”、“四平市**中心”、“四平市**公司”等单位印章,用于帮助客户申请贷款。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费某某在明知赵某某没有刻公章资质的情况下,为了弁取个人私利,多次在赵某某处伪造、买卖“梨树县****”、“吉林省四平市****”,“四平市铁西区孟家岭镇****”、“辽源市****”等单位印章,用于帮助客户申请贷款。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明知赵某某没有刻公章资质的情况下,为了弁取个人私利,多次在赵某某处伪造、买卖“东丰县****局”、“四平市****分局”、“四平市**学校”等单位印章,用于帮助客户申请贷款。

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乙在明知赵某某没有刻公章资质的情况下,为了弁取个人私利,两次在赵某某处伪造、买卖“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印章、“四平市**有限公司”公司、企业单位印章,用于帮助客户申请贷款。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赵某某没有刻公章资质的情况下,为了弁取个人私利,多次在赵某某处伪造、买卖“长春市****院”、“四平市****院”、“四平市**公司”等单位印章,用于帮助客户申请贷款。

 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赵某某没有刻公章资质的情况下,为了弁取个人私利,多次在赵某某处伪造、买卖“梨树县**院”、“梨树县***院”、“中国****有限公司”等单位印章,用于帮助客户申请贷款。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赵某某没有刻公章资质的情况下,为了弁取个人私利,多次在赵某某处伪造、买卖“双辽市****局”、“中国****辽源分公司”、“四平市****自助餐厅”等单位印章,用于帮助客户申请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于某某、高某某、胡某某、刘某乙、孙某某、刘某丙、高某某、安某某、杨某某、温某某、郭某某、王某甲、马某某、邹某某、艾某某、魏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费某某、付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费某某、付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费某某、付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以弁取私利为目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费某某、付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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