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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978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武陟县**镇**村**街**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贵州省纳雍县**街**巷子余家田坝。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常某某为非法谋利,明知他人购买以自己名义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在银行办理的对公账户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专程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赶赴秦皇岛市,在他人的带领和帮助下注册了秦皇岛**公司并至中国**银行**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嗣后出售给他人。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谋利,明知他人购买以自己名义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在银行办理的对公账户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专程从江苏省苏州市赶赴南京市,在胥某某、王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的带领和帮助下,注册了南京**公司并至中国**银行**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嗣后出售给他人。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谋利,明知他人购买以自己名义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在银行办理的对公账户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专程从江苏省苏州市赶赴浙江省杭州市,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带领和帮助下,注册了杭州**公司并至中国**银行**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嗣后出售给他人。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谋利,明知买家购买他人名下QQ号码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向买家销售他人名下的三个QQ号码及配套的用于重置QQ密码的令牌。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明为非法谋利,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支付宝及绑定的**银行卡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专程从江苏省苏州市赶赴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及绑定的建设银行卡连同手机、身份证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2020年1月7日,上海**公司出纳周某某被诈骗分子利用被告人赵某某出售的上述三个QQ号码冒用身份骗取该公司人民币980万元。嗣后,该笔诈骗得款随即被诈骗分子通过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名下的公司对公账户及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流转,其中被告人常某某名下的秦皇岛**公司对公账户流转人民币69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名下的南京**公司对公账户流转人民币198万元;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名下的杭州**公司对公账户流转人民币48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流转人民币146万余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对于涉案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周某某、常某某、纪某某、韩某某、何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相关QQ聊天记录截屏,证实**公司被他人使用**、**、**三个QQ号码冒用身份骗取人民币980万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公司被骗的人民币980万元通过涉案个人银行账户及空壳公司对公账户进行流转的情况;

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们带领被告人李某某办理银行卡后至广西**一宾馆内,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供他人转账使用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公司登记注册材料、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对公账户材料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实秦皇岛**公司、南京**公司、杭州**公司登记注册的情况以及办理对公账户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到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的情况;

6.电子数据检验笔录、上海**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证实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的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中检出其销售涉案QQ号码,以及其在销售QQ号码时附带的令牌工具可以实现重置密码功能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到案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松

检察官助理:王彧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七册、鉴定报告一册、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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