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镇**村**号**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园**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薛某某、何某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何某某、薛某某及潘某某、佟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号“**新天地天宇座”**房间内,经事先预谋,采用异性聊天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约至该房间,由被告人何某某、薛某某在房间内等候,被害人李某乙到达后,被告人李某甲持棒球棒与被告人赵某某、潘某某、佟某某进入房间内,威胁并殴打被害人李某乙后,采取微信****,抢走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95元。
2019年11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何某某、薛某某及潘某某、佟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号“**城”**座**房间内,经事先预谋,采用异性聊天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约至该房间,由被告人何某某、薛某某在房间内等候,被害人陈某某到达后,被告人李某甲持棒球棒与被告人赵某某、潘某某、佟某某进入房间内,威胁并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后,采取微信****,抢走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元。
2019年1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薛某某、何某某及潘某某、佟某某、李某丙、孙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号“**公寓”**座**房间内,经事先预谋,采用异性聊天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丁约至该房间,由被告人薛某某、孙某某在房间内等候,被害人李某丁到达后,被告人赵某某持棍棒与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某、佟某某、李某丙进入房间后,造成被害人李某丁恐惧后,采取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方式,勒索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215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薛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微信截图、提取经过、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丙、潘某某、佟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丁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薛某某、何某某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监控提取经过、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薛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薛某某、何某某共同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又共同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军
检察官助理:汪鑫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