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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8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7********,满族,小学文化,钟楼区**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弘洋组”主管,住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钟楼区**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弘洋组”业务员,住辽宁省义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93********,满族,中专文化,钟楼区**网络技术推广工作室“弘洋组”业务员,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徐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该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邓某某(另案处理)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与江苏子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龙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网络游戏推广协议,建立游戏结算平台后,以本市钟楼区瑞富苑1幢201室作为诈骗窝点,安排被告人赵某某担任窝点主管,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等组员,在推广“鸣剑风云”游戏过程中,采用“恋爱”“相见”“返现”等手段,骗得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的游戏充值款共计人民币33486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参与诈骗2人,共骗得人民币33486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诈骗1人,骗得人民币5982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至3月21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27504元。

2.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至3月28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游戏充值款人民币5982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万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及同案参与人员邓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被告人的部分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赵某某现住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现住辽宁省义县**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现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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