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60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南昌市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南昌市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伙同唐某某在湖南省宁乡县合谋以寄卖或抵押假黄金项链换钱的方式来实施诈骗,并由唐某某提供假黄金和假身份证,由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具体实施诈骗。当日晚上22时,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来到南昌,次日12时许,两人便在手机上搜索附近寄卖行或者典当行寻找作案目标,赵某某找到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百货商行,赵某某便进店将一条假黄金项链拿去抵押实施诈骗,李某某在附近等候,赵某某告诉商行老板要将黄金项链抵押人民币8000元,并假意叮嘱老板不能熔掉因为自己还要赎回来,商行老板同意后便通过微信转账了8000元钱给赵某某的微信上,赵某某收到钱后迅速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将其中5100元通过李某某转给了唐某某,自己分得2900元。
2020年6月19日18时,公安机关在南昌火车站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19日18时,公安机关在南昌西站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表、归案经过、微信转账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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