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东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宿舍,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东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微信多次对外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西药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其中向程某销售减肥胶囊40粒,金额为160元;向微信昵称为“思*”的人销售减肥胶囊80粒,金额为600元;向微信昵称为“A姗*”的人销售减肥胶囊80粒,金额为600元;多次向赵某某销售减肥胶囊,金额为10630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将从李某某处购进的上述减肥胶囊通过其微信及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其中通过微信销售金额为3574元;通过其淘宝店铺销售金额为5268元。
2019年2月21日,东营市公安局在赵某某家中扣押橙色减肥胶囊10粒,金色减肥胶囊9粒;2019年2月25日东营市公安局在东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扣押赵某某从李某某处购买的橙色胶囊541粒、金色胶囊290粒、黑色胶囊600粒、红白胶囊10粒、便秘治疗剂1盒,经青岛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鉴定,上述橙色、金色、黑色三种胶囊经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布曲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尉风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手机1部,讯问笔录2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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