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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号,农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巷**号,个体。2020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商量合伙买卖甘草种子,赵某某负责进货、销售,李某某负责出资。2013年12月22日,赵某某与李某某商量后,由李某某出资210000元,赵某某出资67000元,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邢某某处购进甘草种子约2800公斤,赵某某支付种子款277000元。后赵某某将甘草种子托运回民勤存放在自己家中陆续销售。2017年4月25日,经被告人赵某某联系并商定价格,李某某以每公斤80元的价格向民勤县**镇**村村民杨某某销售甘草种子2000公斤,得款1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退赔杨某某种子款4000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包装袋,证人邢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民勤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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