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87********,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培训学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卜**街**华庭**座**室,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花园**附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六个月,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9********,汉族,大专文化,四川**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公司**楼**室。2007年7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平昌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雒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5********,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街道**居委会,住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5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7********,汉族,大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巴中市巴州区**名居**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71********,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号,住巴州区**小区**栋**楼。2017年12月19日因聚众打架,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2020年5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7日以被告人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某某纠集被告人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屈某甲等人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赵某某为首要分子,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屈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收回其借给巴州区“金某甲”项目开发商陈某某、郭某某、肖某某和“金某乙”项目开发商沈某某的高利借款,利用赵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为其催收借款,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以其胞弟李某丙的名义借给巴州区“金某甲”项目开发商陈某某、郭某某和肖某某800万元,约定月息5%。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李某甲为收回该高利借款,找赵某某帮忙收账。赵某某纠集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在李某甲的授意下,多次到“金某甲”项目工地及售楼部通过拉闸断电、阻扰施工、锁售楼部等方式滋扰、恐吓,阻碍项目施工和售房,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16日至17日,赵某某等人到“金某甲”项目工地拉下工地的电闸,并指使杨某某看守该电闸,不准工人开电施工。
(2)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赵某某等人多次到“金某甲”项目售楼部滋扰,两次将售楼部工作人员杨某甲、杨某乙等人锁在该售楼部内,不让售楼部营业。
(3)2016年12月6日左右,赵某某等人到“金某甲”项目工地拉下工地的电闸,并安排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等人守在电闸旁不准工人开电施工。第二天,赵某某、屈某某、岳某某又到“金某甲”项目售楼部滋扰,赵某某将售楼部办公室的门踢烂。
2.2015年以来,李某甲先后共计借给巴州区“金某乙”项目开发商沈某某750万元,约定600万元月息4%,150万元月息3%。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李某甲为收回该高利借款,找赵某某帮忙收账。赵某某纠集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等人,在李某甲的授意下,多次到“金某乙”项目工地及售楼部通过拉闸断电、驱逐工人、拆卸塔吊、堵排水沟、锁售楼部等方式滋扰、恐吓,阻碍项目施工和售房,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在李某甲的授意下,赵某某带领屈某某、李某乙、岳某某到“金某乙”项目售楼部驱赶销售人员,并将该售楼部锁闭。2016年11月底,赵某某在向沈某某索要2万元“开门费”后才将该售楼部打开。2016年12月7日,赵某某再次将该售楼部锁闭,直至2017年3月。同日中午,赵某某带领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到“金某乙”项目工地阻工,通过踢土、扔石头的方式阻止工人挖排水沟,施工员罗某某与赶到现场的李某甲发生争执,赵某某、李某乙殴打罗某某。
(2)2016年12月中旬,赵某某带领雒某某、屈某某等人多次到“金某乙”项目工地阻工。2016年12月13日,赵某某带领雒某某、屈某某向“金某乙”项目7号楼排水沟踢土、扔石头,阻止工人施工,并持铁锹、气锤等威胁工人,不准施工,与工人发生争执。2016年12月14日,赵某某带领雒某某、屈某某、李某乙到“金某乙”项目工地阻工,拉下6号楼电闸,导致工人的电锯被烧坏,外墙施工人员悬在外墙电梯中无法返回,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2016年12月15日,赵某某再次带领雒某某、屈某某到“金某乙”项目工地阻工,雇佣他人拆卸了6号楼工地的施工塔吊。2016年12月的一天,赵某某、雒某某、屈某某找人用水泥、细沙和砂石搅拌成混凝土填堵“金某乙”工地6号楼的排水沟,达15米长,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
(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7年1月23日,李某甲为收取“金某甲”项目开发商陈某某、郭某某、肖某某处的高利借款,找赵某某帮忙收账。在李某甲的授意下,赵某某纠集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屈某甲等人将郭某某、肖某某拘禁在巴州区龙腾商务宾馆内。期间,郭某某给赵某某支付了2万元好处费后被释放,而肖某某一直被拘禁至1月26日中午。后赵某某将肖某某和郭某某带至“江南帝都”李某甲办公室与李某甲商谈还款事宜,谈好后李某甲才让赵某某等人将肖某某释放。肖某某被非法拘禁达70余小时。
(三)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赵某某等人在帮李某甲向沈某某收账过程中锁闭了“金某乙”项目售楼部,后赵某某以打开售楼部让沈某某卖房为由向沈某某索要了2万元“开门费”。一周后赵某某又将售楼部锁闭,再次向沈某某索要了2万元“开门费”。
2.2017年初,赵某某等人在帮李某甲向沈某某收账过程中,赵某某以保证工地开工为由向沈某某提出到“金某乙”项目工地当保安,要求沈某某每月支付其1.5万元工资。2017年3月,沈某某迫于阻工闹事的压力被迫与赵某某签订了安保合同,每月支付给赵某某1.5万元。后赵某某以何某甲(另案处理)、屈某甲及其本人在该工地 “上班”为名,共计在沈某某处索取21.5万元。
3.2017年3月,赵某某以方便到“金某乙”项目工地“上班”为由借用沈某某川YS6955吉普指南者越野车。2017年12月底,赵某某以该车抵扣其低价购买“金某乙”项目住房的利润为由,要求沈某某将车无偿转让给他。2018年1月,赵某某以10.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
(四)其他犯罪事实
2017年8月,巴中市恩阳区原“玉某某”项目工地开发商魏某某与承建商发生纠纷和冲突,魏某某找到赵某某等人商量强制清场,承诺给赵某某提供该工地上的工程项目,并支付清场人员费用。魏某某与赵某某签订了《劳务安保合同》。赵某某找到何林芮一起纠集了林某某、赵某甲等12人告知清场时间和清场目的。2017年9月26日上午,赵某某等人与魏某某等人在“玉某某”工地门口汇合后,在魏某某的指使下,赵某某指挥其纠集的人与其他人员一起在工地大门口拉警戒线,将承建商工人的生活用品搬出工地,将工人赶出工地,将工地门口广告损毁。清场过程中,赵某某等人围在工地大门口,阻止承建商员工及其他人员。清场结束后,赵某某等人继续守在工地,防止承建商员工返回工地。2017年9月29日下午,魏某某指使赵某某找人将承建商在“玉某某”项目工地门口修建的板房推倒,将居住在板房内的工人赶走。赵某某指使张某乙,张某乙邀约饶某某等6个人在当晚10时许用脚踹、手推的方式将该板房推倒。2017年10月27日,魏某某与赵某某签订了一份住房合同作为其清场的报酬。2020年8月7日,赵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档案袋等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担保借款合同、承诺书、委托书、会计凭证、安保合同、评估报告等书证;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王某甲、罗某某、唐某某、张某丙、董某某、刘某某、牟某某等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肖某某、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通话录音、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纠集被告人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等人,在李某甲的授意下,多次以拉闸断电、锁售楼部、驱赶工人、堵排水沟、破坏生产工具等“软暴力”方式滋扰、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授意下,纠集被告人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屈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70余小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纠集屈某某、雒某某、岳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屈某甲以“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犯罪集团,赵某某为首要分子,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屈某甲为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是纠集者,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赵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为其收取高利借款,授意赵某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活动,是主犯。被告人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雒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事实,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江
检察官:唐 桥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四川省旺苍县看守所;被告人雒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四川省通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屈某某、岳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屈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楼,联系电话:1577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评估报告2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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