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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甲等5人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曾因殴打他人,于1986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大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丙、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2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超市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任某某发生口角后将任某某打伤。经鉴定,任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具有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在住处候审,电话1591288****,保证人刘某某,电话1343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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