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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甲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街**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5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州**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5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王某甲(已判刑)与张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因在宜城市猛狮集团工程项目转让金未及时到位发生矛盾,双方在电话中逞强斗狠。2017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受王某甲、李某丙(已判刑)、何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在逃)等人邀约,伙同谢某某、何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胡某某、薛某某、王某1(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在宜城市燕京广场集合并准备了长刀等凶器。被告人李某甲受李某乙、潘某某(已判刑)等人邀约,伙同宋某某、张某丙、程某某、马某某、李某丁、谭某某(均已判刑),张某甲邀约张某戊、刘某某、秦某某(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在宜城市楚都国际酒店集合并准备了锹把等凶器。当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分别跟随王某甲、张某甲等人来到宜城市猛狮工地门前,双方人员相互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谭某某被砍伤。经法医鉴定: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6日和2019年9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王某甲、李某丙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宜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地南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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