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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202016314,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70207573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至21日,赵某某伙同杜某某、张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烟煤洞乡三道城村大水沟的90株杨树砍伐。2020年4月24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杨树立木蓄积共计49.0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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