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杜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河北省平泉市,2019年115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3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院批准,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河北省平泉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杜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泉镇小楼洗浴收银员赵自2019年7月份以来,协助该洗浴老板何立东为出租车司机杜送到小楼洗浴的嫖客安排田、刘、郭、王等卖淫女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通过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现金收款形式为小楼洗浴老板何收取嫖资。并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杜一定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为组织卖淫的人收取嫖资,被告人杜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杜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王、郭、高、田、贾、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