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河北省平泉市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河北省平泉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泉镇小楼洗浴收银员赵某某自2019年7月份以来,协助该洗浴老板何立东为出租车司机杜某某送到小楼洗浴的嫖客安排田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卖淫女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通过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现金收款形式为小楼洗浴老板何某某收取嫖资。并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杜某某一定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收取嫖资,被告人杜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王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田某某、贾某某、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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