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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杜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64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单元**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沈某某(已判决)协商在马来西亚合伙投资土建项目并签订了《合作投资合同》。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沈某某与多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收取每人人民币5000元的保证金。沈某某又让未办理护照的劳务人员假借旅游为出境事由办理个人护照,并先后十余次组织持非工作签证的101名劳务人员出境至马来西亚务工。劳务人员到马来西亚后,被赵某某安排到马六甲、吉隆坡和直凉等地的工地务工。

另查明,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联系到阆中市公安局出入境大队民警后从马来西亚返回国内,民警在成都市双流机场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持非工作签证的劳务人员出境至马来西亚务工,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

检察官:杨梅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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