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中专文化,职业:深圳市**有限公司驻汕尾**电子厂员工,河南省上蔡县人,户籍地上蔡县党店镇党店村**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林埠西片**号**房。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3********,汉族,大专文化,现系广州**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宁市人,户籍地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泉峰居委会茶子园**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小区**房。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月23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以微信、邮箱等作为联络工具,向上家(身份不详,暂未到案)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群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其中: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告人赵某某经微信联系后,杨某甲以35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购买了10000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将35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赵某某;次日,杨某甲再次以3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购买了10000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将3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赵某某。被告人杨某甲购买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交给自己经营的广州优福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用于推销公司业务。
2019年6月19日,“涛声依旧(平安)”(身份不详,暂未到案)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后,以5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购买了1000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将500元通过“A天明”的支付宝账号转账至赵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赵某某则按约定将1000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邮箱发送给“涛声依旧(平安)”。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汕尾市区林埠龙源园西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市天河区壬丰大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1000条,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00条,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丽娜
2020年1月2日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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