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1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村**组。2018年5月12日因殴打李某某,于2018年5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2018年5月12日因殴打李某某,于2018年5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4月11日、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凯里市****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电工,负责该公司电路的维修,被告人杨某某系该公司驾驶员,负责送水。2018年1月1日,****公司将其租用的一商铺转租给他人,之后潘某某从他人处租赁****公司的该商铺用于经营“四海花甲米线”,2018年5月12日13时左右,在****公司楼下老停车场附近摆摊的被害人李某某去潘某某的“四海花甲米线”店准备接电使用时,被潘某某告知是****公司**赵某某不同意李某某从潘某某的店里接电使用,李某某遂走到坐在对面门外沙发上的赵某某和杨某某的面前质问为什么不让其接用潘某某的电,李某某先与赵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杨某某见状帮助赵某某一起殴打李某某,在打架过程中杨某某用其送水时使用的一把套筒扳手殴打李某某,赵某某用手和脚打,二人合力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后继续对其拳打脚踢,致李某某寰枢椎半脱位、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等多处受伤。经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套筒扳手1把;2.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英碧
2019年6月21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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