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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手柄锯盗伐盛某某位于利川市团堡镇马栏槽村一组小地名周家槽长坡的山林内柳杉1株,吴某某位于团堡镇马栏槽村三组小地名棚子湾的山林内杉树8株,熊某甲位于团堡镇樱桃井村五组小地名阴沟湾的山林内杉树8株、柳杉5株,以上木材均被贩卖至位于利川市蓝天路天衍公司,二被告人获利3181元,已于2019年9月21日退至利川市森林公安局。经检测,二被告人擅自砍伐他人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7.2491立方米。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柄锯、柴刀、锉子、工作服、帽子、鄂Q****0白色四轮货车(均以照片形式固定);2.释放证明、利川市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谅解书、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06)利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3. 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乙、盛某某、吴某某、熊某甲的陈述;5.勘验检测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玲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7173****。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团堡镇长槽村十一组7号,联系电话:1359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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