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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杨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31日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8月14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2019年12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同上。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里**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我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6月29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新旺乡派出所。2019年12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同上。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街**号,现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我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6月29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新旺乡派出所。2019年12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同上。

被告人赵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我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6月29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新旺乡派出所。2019年12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同上。

本案由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赵某甲租用察右前旗**村**养殖场的房屋进行虚拟货币“采矿”。2019年3月开始,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在该厂房内通过网络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游戏。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购买手机、电话卡等设备,利用多部手机注册微信,通过电脑下载登录“595”、“大七”、“万象”网络赌博游戏平台,购买分值后通过收取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玩家以100元每200万分的价格出售以上游戏平台的分值“上分”,玩家在以上平台内采用“捕鱼”、“百家乐”等赌博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玩家赢取分值后再向杨某某、赵某乙按100元每210万分“下分”,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通过“上下分”的差价获利。2019年5月初,杨某某雇佣赵某丙临时帮忙经营网络赌博,赵某丙负责“上下分”每日工资200元,至2019年5月21日案发之日赵某丙尚未领取工资。对赌博获利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未明确如何分配。至察右前旗公安局查获之日起,赵某甲利用获利30000元购买手机等赌博工具,杨某某获利25000元,赵某乙获利10000元,其余赌资共计53100元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扣押。察右前旗公安局民警经对涉案赌博使用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进行调取整理,共计550余人向涉案手机微信转账27000余次。

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 :苹果手机9部、华为手机1部、三星手机2部、华夏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1张、网卡1张、中国联通电话卡1张、中国电信电话卡1张、新讯U盾1个、中国农业银行U盾1个、台式电脑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公安局随案移交文件、物品证据清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情况说明、转入、转出记录、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冯某某询问笔录2份、武某某询问笔录1份;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讯问笔录各4份、赵某甲的讯问笔录3份;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14份;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附:现场图2份,现场照片23张);7、视听资料: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赵某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治宇

检察官助理:赵蔚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600****,保证人姚某某,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小区**-**-**,大同**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员工,系赵某甲亲属,联系电话1363352****。

2、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25****,保证人王某某,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山西**集团**收费站职工,系杨某某朋友,联系电话1333342****。

3、被告人赵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3315****,保证人赵某丁,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小区**-**-**,大同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系赵某乙兄弟,联系电话1393473****。

4、被告人赵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527****,保证人徐某某,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大同市**机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系赵某丙朋友,联系电话1375239****。

5、案件材料及证据5册、光盘18张。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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