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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4********,汉族,高中毕业,汝阳县**局职工、汝阳县****中心原法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济源**公司负责人,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11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5、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从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济源**农机公司以每台12500元价格购进61台浙江**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3WGZ-350S型风送喷雾机。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每台3700元的厂家返点,在销售过程中向赵某某承诺可通过虚开购机发票,帮助联系销售人员将涉案农机铭牌录入“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等方式协助赵某某申领该款农机国家补贴每台171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销售该款喷雾机过程中向购机农户承诺每台农机可享受国家补贴17100元,并为购机农户开具57000元的购机发票,由农户带相关材料到汝阳县农机局申请领取国家补贴金17100元后将款项交付赵某某,共骗取国家农机补贴金1043100元,非法获利共计280600元。

2.2018年7月至9月份期间,嵩县**农机有限公司销售员周某某、晋某某从商丘**农机具有限公司以每台2400元价格购进19台1S-260型深松机,后因各种原因滞销。

被告人赵某某了解到该农机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系统,遂同意将该19台深松机以2400元购价接收。后对外宣传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只需拿其开具的每台9100元的购机发票、身份证复印件、粮补一卡通等材料到汝阳县农机局申请领取该款农机国家补贴金2700 元并将补贴金交还,即可领取涉案农机。被告人通过该手段骗取国家补贴金51300 元,非法获利5700元。

3.2018年7 份,被告人赵某某从浙江**机电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王某某(已起诉)处以每台3500元的价格购进55台3WP-200 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被告人王某某为促销产品、牟取利益,在销售过程中向赵某某承诺可通过虚开购机发票,帮助将涉案农机铭牌录入“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等方式协助赵某某申领该款农机国家补贴每台5100元。

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喷雾机与另一农机“梨耕机”进行捆绑销售,承诺购机农户在支付5600元购机款后,为其开具17000元喷雾机购机发票便于领取农机补贴。经汝阳县农机局查询,所售55 台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目前均未结算。

4.2018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从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济源**农机有限公司以每台1900元价格购进90台云南**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5TY-128-150”型玉米脱粒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利益,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可将每台购机发票开至8000元并协助赵某某申领该款农机国家补贴每台24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销售玉米脱粒机过程中,为获取利益,采用多种方式,骗取国家农机补贴金。一是联系熟人免费赠送玉米脱粒机,由获赠人带赵某某所开具的每台8000元的购机发票等材料到汝阳县农机局申请领取该款农机国家补贴金2400元后交还赵某某;二是通过**镇、**乡、**乡等各村村委,以扶贫名义进行捐赠,然后由各村部挑选一名扶贫户与赵某某进行对接,由扶贫户拿着虚开的购机发票、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申领补贴金后交于赵某某。经查询,目前该玉米脱粒机未结算32台;已结算58台,共计139200元,非法获利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申请材料、销售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党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农机补贴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洁云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逮捕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5册。

3.书证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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