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路**号。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于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21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路**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12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王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13克,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赵某某人民币9****。后被告人赵某某将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杨某某,让其将甲基苯丙胺送达给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药盒中放于水果箱内发送给王某某。当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发送给王某某的水果箱查扣,从水果箱内搜出甲基苯丙胺9.68克,并从被告人赵某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2.86克。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冰毒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姜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杨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提取毒品记录、称量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累犯,依法分别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赵晓娜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电话:135041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电话:1761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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