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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杨某甲、杨某已、马某甲、马某已等5人寻衅滋事)(公开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2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21991********,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2017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0日以羁押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继续侦查为由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01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90********,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3********,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211989********,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2017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2月24日缓刑释放。2019年7月8日因寻衅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上午10时许,镇安县中润亚飞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受陕西三原正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安排员工对余某某的宝马5系轿车(车牌号陕A****0)进行查找、催收。**金融公司宋延生、赵某某、卞得牛(另案处理)、杨某乙、杨某甲、马某乙、程红雪(在逃)、迟翰等人驾驶一辆白色东南牌越野车(车牌号甘M****8)和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车牌号陕A****0)来到雁塔区金地翔悦天下小区北门停车场欲核查定位的余某某的宝马5系轿车是否在位,遇到该余驶出车库准备交费,赵某某、卞得牛(另案处理)、杨某乙、杨某甲、马某乙、程红雪(在逃)遂上前用手敲宝马车玻璃要求收车,余某某突然驾车冲出收费围挡撞向白色东南牌越野车后倒车,赵某某便从其驾驶的白色东南越野车上拿来一铁质拖车钩砸向余某某驾驶的宝马车的挡风玻璃,马某乙、卞得牛、杨某乙、杨某甲、程红雪分别捡起砖块及被撞碎的道闸杆对余某某驾驶的宝马轿车挡风玻璃、驾驶侧玻璃、车门等部位进行打砸,致该车受损,经鉴定宝马5系轿车受损价值8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乙在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进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现羁押在雁塔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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