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塔谈新村**号,无业。200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2011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梁军辉,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村**号**栋**室,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村,无业。2016年3月15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梁军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梁军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庄路西侧老崔浴池内(中山宾馆西侧),趁被害人许某某洗澡之际将其存放衣服的柜子撬开,并将柜子内高仿"LV"包盗走。包内有"苹果11"手机一部,"苹果"蓝牙耳机一副。2019年12月8日21时许,赵某某再次伙同梁军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北杜村冬冬浴池内,趁被害人郑某某洗澡之机,将其存放衣服的柜子撬开,并将柜子内貂皮短款男式上衣盗走。此上衣兜内有"悦达起亚"轿车钥匙两把,九瓣尼泊尔金刚菩提佛珠手串一串。
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苹果11"手机价格4326元,"苹果"蓝牙耳机价格774元,男式貂皮短款上衣价格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梁军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军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赵某某、梁军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
2020年4月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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