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乡**村**号,住和顺县**镇**村,2002年1月至2014年6月,任和顺县**村委会**,2014年6月至2019年9月任和顺县**部书记。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乡**村**号,住晋中市榆次区,个体。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顺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梁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梁某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和顺县马坊乡乐义村实施以工代赈小流域治理项目,受和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乐义村村委会为项目建设单位。乐义村村委会经议标确定由村民被告人梁某某承揽该项目(梁某某借用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同年6月中旬项目开工,在工程款拨付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和管理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梁某某采用虚列花名制作虚假工资表的方式于2016年8月、2016年12月,两次套取以工代赈小流域治理劳务报酬共计28.5万元,供赵某某和梁某某二人共同支配使用。其中,赵某某得款10.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7000元,归还郑某某个人贷款4.8万元,支付村集体牛圈接电、扣膜等费用5万元;梁某某得款18万元,借给他人10万元,补偿任某甲、任某乙同其竞争承揽该项目拉票费用1.2万元,个人开支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请示、批复、通知等立项核准文件、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实施合同书、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劳务报酬资金领取登记表、记帐凭证、转帐支票等;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任某丙、崔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梁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负责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管理国家扶贫资金的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工程,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梁某某编造虚假劳务报酬花名表套取专项劳务报酬费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与赵某某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军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赃款1.2万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