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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毕某某、韩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8〕6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21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21010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210106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毕某某、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毕某某、韩某某在经营沈阳**汽车销售公司、沈阳欧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期间,于2014年至2016年 ,在帮助购车人从银行办理贷款、归还贷款期间,仍以帮助购车人归还贷款、提前结清贷款、违反车辆保险合同等理由为借口,隐瞒真相,采取将购车人的还款予以截留等手段,骗取购车人罗某某、胡某某等人款项合计400余万。

被告人赵某某、毕某某、韩某某于2017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何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书证;审计报告以及被告人赵某某、毕某某、韩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毕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良、张胜

2018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毕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被告人卷宗二十四册、审计报告书一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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