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5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为“捕鱼王2”赌博平台代理,通过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推广信息,招募被告人毛某某等下级代理或赌博人员约50人参赌,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同年12月,被告人毛某某用同样方式招募魏某某等10余名人员参赌,从中非法获利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毛某某均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平台账户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暂扣款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赵某某、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毛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赵某某、毛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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