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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汤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6

被告人赵公城,外号“螳螂”、“赵子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霞浦县**乡**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0月2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本院审查逮捕,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外号“阿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霞浦县**镇**村开发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1月2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本院审查逮捕,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公城、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其它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25日期间,雷某某、陈某甲、姜某乙(均已判刑)共谋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梅花镇等地搭建简易棚子开设赌场,供他人以赌牌九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赵公城、汤某某和占某甲、谢某某、姜某甲、林某某、郑某某、占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受雇佣在该赌场从事管理活动。其中,赵公城负责向赌博庄家收取抽头渔利款,汤某某负责赌场内部管理和望风,每日工资均为300元。同年6月25日下午,公安机关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泰山岭下防护林空地上的赌博窝点,当场抓获赌场部分工作人员及赌客,查扣赌资人民币19267元及赌具牌九、对讲机等工具。在上述期间,该开设赌场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93600元,被告人赵公城、汤某某分别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赵公城、汤某某到长乐区公安局漳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前科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陈某甲、姜某乙、谢某某、姜某甲、陈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公城、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公城、汤某某受雇佣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从事管理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赵公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公城、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公城、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公城、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赵公城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对汤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远翔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公城、汤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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