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庄**号**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7月3日至7月8日临时寄押于安徽省颍上县看守所,同年7月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垫江县**厂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垫江县**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小区**幢**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垫江县**厂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兰某某、王某某、陈某甲、余某某、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二维码、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赃款,赵某某按转账金额的0.5%至0.75%支付王某某提成,赵某某得0.25%提成;同年9月,被告人汪某某和尹某某等人经王某某介绍认识赵某某,使用相同方式帮助赵某某转移赃款,赵某某按0.3%至0.75%支付汪某某、尹某某提成,赵某某得0.25%提成。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兰某某、余某某、陈某甲和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又陆续通过汪某某的介绍,使用相同方式帮助赵某某转账,赵某某通过汪某某支付兰某某、余某某和陈某甲等人0.3%至0.75%的提成,汪某某得0.25%提成,赵某某得0.25%提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1日,陕西省洛川县郭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被诈骗577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重庆银行卡(卡号62309611000********)收取2881元和2889元,共计5770元。
2.2019年8月31日,湖南省娄底市肖某甲在网上申请贷款被诈骗10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重庆银行卡(卡号62309611000********)收取肖某甲3000元。
3.2019年9月8日,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杨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被诈骗171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4786********)收取杨某某3100元、2000元和12000元,共计17100元。
4.2019年9月11日,内蒙古牙克石市张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被诈骗40000元,其中被告人汪某某通过其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31000********)收取张某某6000元。
5.2020年3月30日,浙江省温岭市陈某丙通过手机短信链接申请贷款被骗10000元,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其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4784********)收取陈某丙朋友叶某某转账10000元。
6.2020年3月27日至4月23日期间,重庆市合川区肖某乙被人以在赌博网站充值玩游戏为名诈骗,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其支付宝账户1822510****收取肖某乙21200元,陈某乙通过其支付宝账户1521369****收取肖某乙1494元。
7.2020年4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蔡某某在刷单群被人以买大小、单双的赌博方式诈骗85900元,被告人兰某某通过其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132000********)收取蔡某某支付宝转账共计85900元。
8.2020年4月24日至5月28日期间,河南省登封市郝某某被人以在博彩网站充值玩游戏的方式诈骗,其中余某某通过其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4789********)收取郝某某2028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涉案金额170744元,被告人汪某某涉案金额134874元;被告人兰某某涉案金额85900元;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金额41870元;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21200元;被告人余某某涉案金额20280元;被告人尹某某涉案金额1000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兰某某、汪某某、尹某某、王某某、余某某、陈某甲先后被抓获;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寄押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肖某甲、郭某某、蔡某某、肖某乙、陈某丙、郝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兰某某、王某某、余某某、陈某甲、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微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支付宝信息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兰某某、王某某、余某某、陈某甲、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兰某某、王某某、余某某、陈某甲、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赵某某、汪某某的情节严重,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汪某某、兰某某、王某某、余某某、陈某甲、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陈某甲、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尹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春
检察官助理 杨姝联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联系电话1592365****)、兰某某(联系电话1993638****)、王某某(联系电话1887545****)、陈某甲(联系电话1365841****)、余某某(联系电话1832505****)、尹某某(联系电话1521338****)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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