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7********,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镇**村**组。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大学文化,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3********,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9********,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于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92********,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2********,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楼**村**楼**村**号,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室。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4********,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
上述三名被告人人于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92********,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杨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丁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4、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听取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杨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丁某某、黄某某的意见,被告人均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闵行区龙里路518号龙里大厦四楼为赌客提供场地、赌具,开设德州扑克赌博场所并从中抽取固定数额赌客盈利,作为场内赌客吃喝开销。2020年4月起,被告人沈某某将上述场地提供给被告人赵某某开设德州扑克赌场并收取租金,并且两人约定利润分成比例;赵某某按比例抽取盈利以牟利。二人先后雇佣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兑换筹码、记账,雇佣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丁某某、黄某某担任荷官。
2020年4月26日,公安民警会至上址检查,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在场参赌人员,从杨某某处扣押筹码1盒、账单1本、标有收款二维码台卡3个,手机1部;从沈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从赵某某、黄某某处各扣押手机1部。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丁某某、马某某在各自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叶某某、唐某某、耿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威某某、朱某某、谢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开设德州扑克赌博场所,及该赌博场所被查获的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指认。
2、公安机关出具《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04月26日14时对上海市闵行区龙里路**号商务楼**楼无名赌场进行检查的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筹码1盒、账单1本、标有收款二维码台卡3个,手机1部;从沈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从赵某某、黄某某、任某某、马某某处各扣押手机1部,从丁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抓获情况》、《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的经过及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德州扑克的基本玩法。
3、公安机关调取的账本证实,沈某某指认的赌客买入筹码的情况;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的聊天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赌客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杨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丁某某、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开设赌博场所,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丁某某、黄某某为开设的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丁某某、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从犯。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杨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马某某、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绍民
_检察官助理:胡骏华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杨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丁某某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手机1821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律师意见书》七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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