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洪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某某检二部刑诉〔2020〕Z3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1********,汉族,文盲,打工,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抢夺嫌疑,于2020年2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7年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抢夺嫌疑,于2020年2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洪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6日9时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洪某某经事先密谋,驾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路路段,见被害人杨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且手上戴有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525元),遂由洪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杨某某,赵某某则伸手抢手链,因被杨某某发觉后缩手躲开而未能得逞,但致杨某某的手被抓伤,两人见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黑色摩托车一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记账单、手机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洪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广东省揭阳市质量监督珠宝检验站检验报告、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2020年2月26日10时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洪某某驾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路“****”超市门口路段,见被害人黄某某骑着自行车且手上戴有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275元),遂由洪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黄某某,赵某某则伸手抢走黄金手链,得手后两人将手链卖给**老店金银店主伍某,得赃款人民币2063元,赃款已被平分并花光。2020 年2 月27 日晚民警在普宁市区将赵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到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2020 年2 月28 日凌晨,民警在普宁市区将洪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民警从伍某某处扣押到断裂手链一条并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赃物黄金手链一条、作案工具黑色摩托车一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记账单、手机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伍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洪某某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洪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第一宗抢夺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原犯抢夺罪、被告人洪某某原犯强奸罪和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洪某某归某某能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洪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黄梓纯纯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洪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认某某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