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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涂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村**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涂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涂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A****Q黑色小轿车载着被告人涂某到仙桃市**路**酒店门口,赵某某从小车扶手箱内取出净重0.5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片,用黄色卫生纸包好后交给涂某。随后涂某到该酒店8楼电梯口将毒品卖给田某某,获款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赵某某、涂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毒品及现金;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报告;5.被告人赵某某、涂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涂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赵某某、涂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印冬晴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涂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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