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88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路**号,现住重庆市**区**城**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2********845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自由职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区金色华庭**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熊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熊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经丁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龙爱量子公司的 “龙爱物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龙爱平台”)上注册会员账号zb001,并于2017年1月发展被告人熊某甲成为其下线。被告人熊某甲通过被告人赵某某在龙爱平台以其父亲熊某乙的姓名注册会员帐号xhy123456。成为会员后在龙爱平台上能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裂变拆分获得收益,动态收益主要是发展会员有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创业中心奖。龙爱平台账号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可以产生交易积分,交易积分可以转换为激活积分卖给下线会员获利。商城积分可以兑换商品。
被告人赵某某、熊某甲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发展下线会员,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让下线会员缴纳交纳850元、4250元、8500元、25500元、42500元、85000元的费用对应成为龙爱平台的VIP1、VIP2、VIP3、VIP4、VIP5、VIP6级别账户,并引诱其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来获取利益。
被告人赵某某成为龙爱平台会员后,发展下线会员熊某甲、景某某等人,并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收取、支付及周转与龙爱量子传销活动相关资金。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出售积分等方式,收取其下线会员及其他会员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10122348元。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在龙爱平台的会员账号:zb001,等级VIP6级,层级为第10层,下线会员共48层,直接下线会员6个,下线会员138173人。
被告人熊某甲成为龙爱平台会员后,发展下线会员申某某、何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申某某、黄某某等人进而又发展杜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下线会员,并通过其银行卡,用于收取、支付及周转与龙爱量子传销活动相关资金,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熊某甲的会员帐号:xhy123456,等级6级,层级为第11层,下线会员共47层,直接下线会员11个,下线会员13771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账号明细、龙爱物联网平台账号信息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杨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熊某甲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琪峰
检察官助理:梁信镔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熊某甲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刑事卷宗肆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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