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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乡**庄**户,租住合肥市包河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2********,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乡**楼村**庄**户,租住合肥市包河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乡**庄**户,租住合肥市包河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凌晨,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师范附小肥东校区在建工地内盗窃扣件约40袋共计1200个,后出售扣件给废品回收站获利3600元;

2020年4月1日凌晨,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师范附小肥东校区在建工地内盗窃扣件约20袋共计600个,后以1800元价格出售扣件给废品回收站;

2020年4月4日凌晨,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肥东县撮镇镇东城悦苑小区在建工地内盗窃扣件共计1007个。经认定,被盗1007个扣件价格为3726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一组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宇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王某某、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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