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4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4251985********,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县**镇**村**。2018 年1月23 日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41985********,布依族,文化程度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县**镇**村**。200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经商谋实施盗窃,后于2020年7月3日凌晨,窜至本市**街道**幢别墅,窃得被害人翁某某、蒋某某放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左右、金吊坠手串两串、价值人民币70元/包的软壳中华香烟两条零三、四包、价值16元/包的箭牌香烟四包、价值人民币150元的“LBIAOH”手表一只,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余元。
案发后,六包软中华香烟、四包箭牌香烟、一只“LBIAOH”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翁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均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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