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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东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419********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鹤岗市南山区**综合楼*室。2008年2月2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419********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住鹤岗市南山区**综合楼*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经事前商议后实施盗窃,二人以夜色为掩护先后三次来到我市东山区蔬园乡市看守所附近的小区,由王某某负责望风,赵某某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摩托车油箱内汽油,经鉴定,被盗汽油价值58元人民币。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在我市东山区蔬园乡市看守所附近,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蔬园乡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哈飞民意面包车一辆、塑料豆油桶一个;

2.书证:赵某某、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赵某某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翟某某、赵某甲、张某甲、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认罪认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昌

2020年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鹤岗市;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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