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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等七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号,现住在陕西省宝鸡市******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号,现住在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村*组,现住在陕西省咸阳市*县**村*组。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组*号,现住在甘肃省庆阳市**县**组*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现住在陕西省渭南市**区**院*楼*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苌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乡**村*组,现住在陕西省渭南市**区**村*组,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乡**村*号,现住在陕西省渭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获利,先后组织卖淫小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兰某某,在渭南市临渭区西四路某酒店、前进路某酒店1021、1023、1025、1029、1030、1031等房间进行卖淫活动。

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对卖淫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安排成员分工,该赵负责招聘卖淫女,提供固定卖淫场所,规定上班时间和地点,雇佣人员负责拉客,为卖淫女提供客源,规定卖淫收入的分配比例,先由其收取嫖资后分配,统一采购性服务用品等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卖淫活动中负责将客人带至小姐处挑选小姐,并介绍消费项目,就消费项目和客人进行商议,达成一致后收取费用(该费用统一转账至赵某某处),统一管理小姐需要的性服务用品,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被告人王某在卖淫活动中负责通过微信群发布招嫖广告,招揽嫖客,并将嫖客引导至指定酒店,为卖淫女提供客源,被告人张某某在卖淫活动中负责在酒店楼下将嫖客带至王某某处,被告人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驾驶的陕E*****出租车拉载乘客之机,先后五次将有嫖娼意图的七名男乘客按照王某的要求,分别送到指定的嫖娼地点,待双方达成交易后,王某根据客人消费套餐的标准,通过微信支付给该屈提成共计900元。被告人苌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驾驶的陕E*****出租车拉载乘客之机,先后三次将有嫖娼意图的五名男乘客按照王某的要求,分别送到指定的嫖娼地点待双方达成交易后,王某根据客人消费套餐的标准,通过微信支付给该苌提成共计500元。被告人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驾驶陕E*****出租车拉载乘客之机,先后四次将有嫖娼意图的四名男乘客按照王某的要求,分别送到指定的嫖娼地点待双方达成交易后,王某根据客人消费套餐的标准,通过微信支付给该孙提成共计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屈某某、苌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王某、张某某、屈某某、苌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王某、张某某、屈某某、苌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冬蕾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王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屈某某、苌某某、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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